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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分配办法

四川省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分配办法
 (1985年7月1日 川府发〔1985〕105号)


  根据国务院发〔1985〕45号文批转执行的《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制订四川出口商品的外汇留成分配办法:
  一、一般商品出口留成比例,按收汇全额计算,国家确定我省为中央部管商品分百分之二十,地方商品分百分之二十五。
  省里分得的部分作为百分之一百计算,其分配办法是:
  1、以百分之五十分配给委托出口或生产供货企业,其中农产品部分分配到县,县要将大部分分给供货企业。
  2、以百分之五十由省和地区两级统筹使用。其具体分配比例是:省统筹安排使用百分之三十;市、地、州百分之十五;出口商品供货的省级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其余百分之二由省掌握用于奖励出口计划完成得好的地区、部门和外贸出口公司。三个自治州的外汇留成,省不统筹,全部由州按规定分配使用。
  省统筹安排部分,三分之二由省计经委掌握,主要用于到期外债的偿还和国内短缺原材料的进口;三分之一由省经贸厅掌握,主要用于扶持出口商品生产。
  二、新光公司组织出口军工部门生产的民品,外汇留成分配比例同本办法第一条。
  三、出口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零配件(包括以进养出的净创汇部分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出口的部分),国家按当年实现的出口收汇给省留成百分之五十(其中百分之三十用于解决该项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料、材料、辅料的进口,谁得这项外汇,谁应承担原料、材料、辅料的供应),按本办法第一条确定的比例分配。
  四、各类外贸公司经营进料加工、来料加工出口的商品,按净创汇金额(即扣除进口原料、材料、辅料、设备等用汇)留成百分之三十,其中分给加工企业百分之七十,外贸公司百分之三十。
  五、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的地方外贸公司,可按出口商品收汇总额提取经营费用外汇留成百分之一。该项留成按规定由经贸厅按月统一计留分拨。
  六、地方、部门、企业所得的留成外汇,主要用于进口一部分工农业生产建设以及市场城市的物资及调和。鉴于各地外汇留成有较大增大,今后各地技术引进项目所需外汇都由各地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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