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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加强酒类产销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5年9月6日 川府发〔1985〕149号)


  我省酒类生产已发展到较大规模,除满足省内市场需要外,已大批销向全国,是我省一大经济优势。但由于产销企业点多面广,管理松弛,在发展上带来一定盲目性,部分地方已出现质量下降的情况,甚至出现掺杂使假,以劣充优、偷税漏税 
、商标和价格混乱等问题。最近还连续发生假酒(甲醇)中毒、死人的严重事件,影响川酒声誉。酒类是关系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为了继续保持和进一步发展我省酒类生产优势,本着既要放开搞活,又要加强管理,既要增加生产,又要提高质量的原则,必须加强我省酒类的产销管理工作。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酒类产销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弄清当地酒类产销的现状,综合分析消费结构的变化、市场的需要、自己的条件,因地制宜地搞好规划,有计划的发展;对现有酒类产销企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以质量求效益、求发展;继续发展名优产品,深入开展创优活动,努力创造新的名牌,提高竞争能力,维护和扩大川酒的声誉。
  二、各酒类产销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指导,推行严格的全面质量管理办法。帮助企业端正经营思想、培训酿酒技工和质量检测人员,配合卫生、标准、工商行政、食品协会等部门,搞好酒类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酒类产销企业的主管部门,在今年底前,对已开业的酒类产销企业进行清理、登记、整顿和验收。凡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有关规定标准,产品质量低劣、管理混乱、偷漏税的,要分别情况,进行适当处理。
  四、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实行“酒类产销许可证”制度。无产销许可证的酒类(包括曲酒、白酒、啤酒、果酒、黄酒、配制酒)生产、批发企业(包括个体企业)一律不准从事酒类生产、批发、调拨业务。酒类零售企业暂不实行许可证制度,但一律不准向无产销许可证的企业进酒,也不准用食用酒精生产、兑制饮料酒出售。
  “酒类产销许可证”由省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统一印制,由各地计经委(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对酒类生产批发企业进行审查,凡达到省标准计量局制定的合格标准者,授权酒类生产、批发企业的主管部门发给“酒类产销许可证”。
  “酒类产销许可证”不准借用或转让。停业时,须于十日内缴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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