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每年一次(无线话筒除外),注册登记费按次计算。管理费按年度征收,六个月以内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按一年计算。
第十条 首次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及当年的管理费,在领取电台执照、使用证书或证件时缴纳;设置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其注册登记费和管理费在每年第二季度验证注册时缴纳。被处罚款费,按规定期限缴纳。
第十一条 逾期不交者,按日、按应缴纳金额增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征收的无线电管理费,属于预算外资金,作为补充财政拨款的不足部分,用于发展无线电管理事业,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下使用。违章罚款费上交财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对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采取措施:发出违章通知、警告、罚款、责令停用、吊销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封存或没收设备,或提请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一: 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收费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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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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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许可证件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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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许可证件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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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关许可证件 │ 小批量 5
│ 大批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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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许可证件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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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设置使用小型无线电发射设备证书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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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设置种类无线电台执照 │ 固定台10
│ 移动台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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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无线电通信网批准证书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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