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计划编制。企业根据国家计划安排和市场预测以及技术、生产的实际情况编制新产品发展计划,并上报主管部门。各级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计划在进行认真审查和综合平衡后,分别纳入市、地、州经委(计经委)和省级各主管部门新产品开发计划;市、地、州计经委(经委)及省级主管部门根据省计经委有关规定将对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作用的项目报省计经委,经共同研究审定,由省计经委综合平衡后编制全省重点新产品开发计划作为全省国民经济计划的组成部分正式下达。
第八条 新产品投产需上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各级计委(计经委)综合平衡后优先安排。
第三章 产品设计
第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都应加强对新产品设计工作的领导,企业的科研、设计工作应由主管技术的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具体负责。行业、企业应根据各自的发展方向制定产品发展规划和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科研、设计机构,加强科技力量,不断提高自我开发能力和产品设计水平。大、中型企业应逐步成为以自主开发为主的科研、设计、生产新体系。
第十一条 产品设计应采用国内外科研成果、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特别要注意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程度和产品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
第十二条 企业应逐步改善设计条件,加强对设计进行培训,并安排设计人员参与必要的市场信息调查、学术交流。设计人员应参与新产品开发的全过程,并对所设计的产品投产(或设计成果转让)负设计上的责任。应把新产品的水平、经济效益、市场竞争能力等作为衡量设计成果的重要条件。
第四章 试制、鉴定
第十三条 试制新产品,要严格按照新产品设计要求进行,并对性能、质量、结构等方面进行严格测试,在采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改进提高。
第十四条 新产品开发项目完成后,企业要向下达计划的部门申请鉴定。新产品鉴定必须具备:产品标准、试制总结报告、图纸、质量审查报告、检测记录、标准化审查报告、产品成本分析、经济社会效益、用户意见、产品说明书等资料。鉴定由下达计划的部门或委托有关部门主持鉴定。鉴定会规模不宜过大,鉴定小组成员要有七人以上有专业的、相当于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济专家参加。
新产品开发计划的项目通过鉴定后,按川计经〔1986〕科380号文《关于制定技术开发成果鉴定证书的通知》规定由计划下达部门签发《技术开发成果鉴定证书》,进行商标注册,列入生产计划,正式投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