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工交企业新产品开发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执行

四川省工交企业新产品开发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10月29日 川府发〔1986〕2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新产品开发工作的管理,鼓励和推动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加速产品更新换代,增强企业对市场的应变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产品的范围
  凡国内、省内没有生产过的产品,虽已有生产,但在产品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有重大改进和提高并且先进、实用、质优、效益好的产品;引进消化吸收的升级换代产品,其国产化零部件数占总零部件百分之三十以上,或国产化零部件金额占总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产品,均属新产品范畴。
  新花色品种(指在原有产品基础上稍加改进,在外形、色泽、图案、装饰件上作某些变化的产品)、新包装装潢,不列为新产品。
  第三条 新产品的开发管理范围,应包括市场调查、计划编制、产品设计、样品(样机)试制、小批量试产,产品鉴定、批量投产、产品试销和技术服务等过程。
  第四条 新产品开发是技术开发的龙头,要把新技术推广、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科技攻关、技术改造一条龙地结合起来。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新产品开发计划是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要纳入国家计划管理渠道。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76号文件规定,“新产品试制和新工艺研究试验以及生产建设方面的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与奖励,均由国家经委组织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企业(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发的新产品均由各级经委(计经委)管理。省计经委负责全省企业(科研生产联合体)新产品开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新产品开发计划实行分级管理。列入省计经委计划的由省计经委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实施、鉴定、推广与奖励;列入市、地、州、县和省级有关厅、局、公司计划的,分别由市、地、州和省级有关厅、局、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实施、鉴定、推广与奖励;列入企业计划的由企业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