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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企业技术改造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七、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统计和验收
  1、技术改造项目经批准实施后,必须建立相应的领导班子,确定项目负责人,企业主管部门还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期间的稳定,不能任意调动或改变。同时,加强力量,组织实施,对于总投资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建立责任制,包投资、包进度、包质量、包效益。对四包完成好的项目负责人,企业主管部门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完成不好的应视其造成的经济后果给予经济惩罚,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2、技术改造的计划,各地区、省各主管部门要在下达的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要健全技术改造计划执行情况的统计报告制度,加强技术改造统计工作,做好标准、计量、定额等工作,提高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属于省批准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季上报进度情况,一般项目,有关地区经委或部门也应一个季度汇总一次,向省计经委作出书面报告。
  3、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汇报,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解决。
  4、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参阅竣工验收制度。技术改造项目按设计要求在完工后必须填报竣工报告,经过批准在试生产中达到要求应及时进行验收,并发给合格证。原则上由哪一级批的计划,验收发证由哪一级主持和发给。有关竣工报告和验收要求将分别各行业不同情况,分别制订实行。
  5、技术改造工作的奖惩制度。
  为了推动技术进步,发挥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对效益和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
  属于项目包干建设范围内实现的奖励,原则上可从工程投资中支付。
  对于技术改造项目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失和浪费要实行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凡由于可行性报告审查部门不切实际,计划安排不当而使效益极差,造成浪费和损失的,对有关直接责任者,应区别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究一定的经济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在项目计划执行中,因不遵守技术设计、规范,未经批准,任意扩大建设规模,不负责任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对有关责任人员要追究经济责任。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具体奖惩办法将另文规定下发执行。
  八、本规定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
  今后如与国家经委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则以国家经委规定的为准。本办法由省计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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