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5月15日 实施日期:1994年5月15日)废止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上交通
安全管理严禁船舶违章航行的紧急通告
(1985年12月29日 川府发〔1986〕2号)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严禁船舶违章航行,制止客(渡)船超额运输,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特紧急通告如下:
一、一切从事客(渡)运输的船只,都必须在办理审批、检验、工商登记、参加保险、进行技术船员考试取得合格证明并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税金、养河费、管理费以后,才能从事运输。
二、一切船只,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从事客(渡)运输船只的载重量,长江、金沙江、乌江必须在五吨以上;其他河流三吨以上;静水两吨以上。用机器作动力的船只必须双机(个别经批准使用单机的渡船,亦须配齐浆、篙、纤等人力辅助设备),同时,必须配足救生设备,报经交通主管机关审批经营航线,并向水上港航监督机关申请,按国家规定检验船只、考试船员,使船只具备船舶证、船员证、船名牌、载重线,否则,不准从事客(渡)运输。
(二)农用船、保家船等社会散杂船只载重量,长江、金沙江、乌江如在三吨以下;其他河流两吨以下;静水一吨以下,只能自用,一律不准从事社会客、货运输。并限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所在乡(镇)申报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编号,发船只登记证。逾期不登记或无证的船只,当地政府应予取缔。
(三)大、中型水库开展旅游的船只,除按本条(一)、(二)两款办理外,还应根据谁有船、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确定管理船组织和人员,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制止违章超载航行。
三、一切从事客(渡)运输的航运企业和船舶所有人,必须把确保旅客安全放在第一位,端正经营思想,加强船舶的安全管理。对为增加收入、增发资金而不顾旅客安全的违章者,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一切从事客(渡)运输的企业和船舶所有者,都必须按船只定额售票。旅客上、下时要清点人数。如因超额售票,导致超载,船长(驾长)有权拒绝开船,并由客运部门负责动员超额旅客下船,其旅客因此而发生的食、宿费用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客运部门承担,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强令超额、超载船只出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