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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9月1日 四川省农牧厅)

  第一条 为加强果树种子苗木的管理,推行果树种子苗木良种化和良种区域化,促进果品生产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果树种子苗木,是指柑桔、苹、梨、葡萄、桃等果树及其砧木的种子、苗木与其他繁殖材料(以下简称果树种苗)。
  第三条 凡生产、繁殖、销售和调运果树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果树种苗工作(现由林业行政部门主管的地区仍由林业行政部门主管),负责对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积极推行果树种苗良种化、良种区域化,淘汰低劣品种。
  逐步建立健全果树种苗良种繁殖推广体系,搞好良种提纯复壮,保持良种的优良特性。
  凡在全省推广的果树良种(包括砧木),须经省级果树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可,报省农业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审定认可和批准的,不得随意推广。
  第六条 有关单位必须加强果树品种资源搜集、保存、开发利用和良种的选育工作。不断提供适宜我省栽培的新品种品系(包括砧木)。
  第七条 凡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报经县级农(林)业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生产、经营果树种苗。
  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样证样式,由省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本办法公布前已从事生产、经营果树种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级农(林)业行政部门申请补办手续。
  第八条 果树种苗出圃前,须经当地农(林)业行政部门进行规格、质量检查和按规定履行检疫手续,取得合格证和检疫证,方能出圃和调运。无证的,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不予承运。
  第九条 凡需从省外、国外引进果树种苗的,必须报经省农业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实施检疫。
  向国外提供果树品种资源和资料,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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