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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管理暂行规定

  保密地图和内部用图,应由具备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刷。
  第十条 公开地图由地图出版社出版;但经审查批准的时事宣传图、旅游图、城市交通图和书刊插附地图等公开地图,也可由其它出版机构出版。
  出版公开地图,出版单位应将试印样图报经省测绘局审批。
  第十一条 公开悬挂或展示涉及我国国界、四川省界的示意图或地图模型,应按公开出版的现行地图绘制。
  第十二条 复制、交流和销售进口的涉及我国国界、四川省界的地图或书刊插附地图,应事先将样图报送省测绘局审查。

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由测绘单位或有关部门按现行规定分别管理。测绘单位应将年度测绘成果目录及时报送省测绘局,由省测绘局汇总编纂,提供有关单位使用。
  管理、使用测绘成果,应保守机密。
  第十四条 对具备规定手续索取使用测绘成果的,测绘成果所有单位应当提供。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由省测绘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索取他人测绘成果,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擅自复制、转借或转让。
  第十六条 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必须按规定报经省测绘局或国家测绘局批准。

第五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十七条 测量标志是国家财产,未经标志设置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其移动或损毁。
  第十八条 永久性的测量标志,设置单位应就地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保管,建立委托保管责任制。
  第十九条 确属无法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征求标志设置单位的意见,报经省测绘局批准,方可拆迁,并补偿损失。
  第二十条 因测绘业务需要须改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征得标志设置单位或省测绘局同意,并提交有关改建后测量标志的资料。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或测绘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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