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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测绘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4月2日 川府发〔1987〕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活动管理,提高测绘工作效益,发展测绘事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测量标志及编制出版地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军事测绘单位在我省境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测绘局主管全省测绘工作,负责测绘法规和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省级各有关部门管理本部门的专门测绘工作。
  各地、市、州城乡建设部门管理本地区的测绘工作。

第二章 测绘业务技术管理

  第四条 从事测绘的单位,应提出申请,经省测绘局审查合格并发给测绘许可证,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测绘。
  第五条 从事基本测绘,必须执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
  从事专业测绘,应执行现行专业技术标准。
  第六条 从事四等以上平面、高程控制测量的测绘面积大于十五平方公里的一比五千、大于五十平方公里的一比一万、大于二百平方公里的一比二万五千、大于八百平方公里的一比五万基本比例尺地形测图的,测绘单位应将技术设计书报省测绘局审批。
  第七条 地籍测绘由省国土局商省测绘局组织实施。地、市、州及其以上行政境界测绘,由测绘局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有关测绘单位施测。
  地方各单位需进行航空摄影的,应事先提出航摄计划,经省测绘局综合平衡并征得省计划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央驻川单位上报航摄计划时,应抄送省测绘局。

第三章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

  第八条 编制和出版地图,必须遵守《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不得泄露机密。
  第九条 编制保密地图、内部用图,编制单位应将试印样图报经省测绘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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