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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
 (1986年7月24日 川府发〔1986〕1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以利于生产建设,方便群众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办法管理的城镇私有房屋,是指全省城市、县城、建制镇、独立矿区内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以下简称私房)。
  第三条 依法确认的私房,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私房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房屋必须保持完好,保证住用安全,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观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私房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私房所有人合理的补偿,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对房屋使用人予以妥善安置。
  被征用拆迁私房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五条 私房由房屋所在地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房管机关)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所有权管理

  第六条 私房所有人须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按规定交纳规费和契税。
  (一)私房所有权登记,由私房所有人申请,提交有关房屋契证或证件,数人共有的私房,还应提交每人所占份额的附图说明。
  (二)新建的私房,应在竣工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私房所有权登记,提交批准用地、设计、施工等证件和图纸。
  (三)对无契证或证件不全的私房,所有人应交房屋来源的书面说明,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的证明。
  (四)所有权不清或有纠纷的私房,暂缓登记,待查清产权和情况后再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七条 私房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消灭、所有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按规定交纳规费和契税。
  (一)私房交换、赠与、买卖等变动时,应在行为成立后两个月内申请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协议书、赠与书、买卖合同和契证。享受国家、企事业单位补贴建造或购得的私房,还须有补贴单位的同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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