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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四)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个体、从登记领证之日起满一年不建矿开采者、无正当理由中间停产超过一年者,视为放弃采矿权。其原发采矿许可证由登记管理机关(部门)注销,并通知其单位和个体户将营业执照送回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以上的矿山企业,登记管理机关(部门)应对其实行两年一次的验证,经维持采矿权的法律地位。
  九、对受理审批和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
  审批机关(部门)收到办矿申请登记表(书)后,三十日之内必须作出是否准予办矿的决定。
  登记发证机关(部门)收到审批意见十五日之内,必须通知办矿单位办理领证手续。
  办矿单位接到办理领证通知后,三十日之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领证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领证资格。
  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向登记发证机关(部门)缴纳登记费。收费的有关规定,按省地质矿产局、省财政厅川地矿矿发〔1987〕46号执行。
  十一、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点因资源枯竭或其它原因需要关闭时,要报请原审批机关(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部门)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各地即行受理登记发证工作。办矿单位或个人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换证者,视为无证采矿,按《采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本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由省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附:《四川省采矿许可证》填写说明

                           四川省地质矿产局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

附:         《四川省采矿许可证》

              (悬挂)式填写说明

  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视不同情况实行分级登记制。其许可证按分级、分矿业类,同类统一编号,留足三位数码的填写方式。
  (一)“    采证    字〔    〕第号”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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