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批与发证的职责划分
办矿的行政审批权(即直接管理经济职能)与登记发证的执法监督权(即监督管理经济职能),原则上应两权分立。因此,凡由各级计划部门履行审批和登记发证两权时,内部应指定两个工作班子(部门)各司其职为好。如当地政府已授权建立专门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登记发证工作则由矿管机构去执行。
七、采矿登记发证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正在生产和建设的集体矿山企业在补办登记手续时,应向登记发证机关(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原办矿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采矿许可证)。
2、开采范围示意图(标明地理位置或地理座标)。
3、相邻矿山意见或划界协议书(两矿山相连,必须办理此项资料)。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有关资料:(1)年开采能力,(2)年开采量(登记的前一年资料),(3)出矿品位,(4)矿石开采回采率,(5)矿石选矿回收率,(6)年销售量,(7)职工总数(固定工、季节工、临时工)。
5、《四川省采矿申请登记表》。
个体采矿者补办登记手续,参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二)新办集体矿山企业,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向登记发证机关(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证明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基本地质资料;
2、开采范围示意图(标明地理位置和地理座标);
3、相邻矿山意见或划界协议书(两矿山相连,必须办理此项资料);
4、审批机关(部门)已签署意见的《四川省采矿申请登记表》。
个体采矿者申请登记,参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八、关于持证和换证的有关规定
(一)定点采矿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经审批、登记,发给由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统一印制的《四川省采矿许可证》。分散流动的个体,开采砂石、粘土和季节性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矿石,经审批、登记,发给由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统一印制的《四川省临时采矿许可证》。
(二)在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公布前已经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均应重新申请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持采矿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方能继续开采。禁止证照不齐采矿。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地自行印制的采矿许可证即行停止使用。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变更开采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应重新经过审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原采矿许可证由登记管理机关(部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