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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1987年10月27日 川府发〔1987〕192号)


  为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贯彻实施《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采矿管理条例》),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登记发证工作,将随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登记发证在全省范围内展开。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实现依法治矿要求,特制本实施办法。
  一、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是未经人类任何劳动而形成的自然财富,其所有权是不受土地权属影响的一种独立的物权,只有国家所有一种形式。属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其使用(采矿)权的转移要经过法律手续来实现。只有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的法定程序,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获得采矿许可证,并持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才能从事采矿活动。否则,就属违法开采,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依法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并承担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二、集体采矿登记单位和个体采矿登记
  四川省境内,凡属直接从事采矿活动的县、区、乡、村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单位自办或联办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均属集体采矿登记单位。军队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凡所有制不属集体性质的联户、家庭、个人直接从事的采矿活动,属个体采矿登记范围。
  三、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的规定
  (一)集体矿山企业应遵守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开采范围。
  未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不得在国家、省、市(地、州)规划区及其所属国营矿山矿区范围内办矿;不得擅自开采国营矿山采区的保安矿柱和重要井巷附近的预留矿体;需要开采尚未安排建设的大、中型矿床的个别地段,应经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由省地质矿产局发给采矿许可证。
  国营矿山对其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要积极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开采;国营矿山及其主管部门,在制定生产建设规划时,在不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条件下,把可能划给乡镇集体矿山开采的地段划出来,扶持乡镇集体矿山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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