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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施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在地质矿产部办理登记手续的矿山企业,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同时抄送省地质矿产局。
  四、采矿登记发证工作程序
  (一)新建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的程序
  1、筹建矿山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议,应通知省地质矿产局参加。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还应同时通知地质矿产部参加。
  2、筹建单位在向审批机关报送计划书前,应向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采矿登记办法》四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
  3、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复核后,签署复核意见,转送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并抄原报送单位。
  4、审批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和复核意见,下达批准文件。
  5、筹建单位持批准文件、采矿申请登记表(一式五份)及重新绘制的矿区范围图(一式六份),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6、颁发采矿许可证后,登记管理机关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生产和在建矿山企业补办采矿登记的程序
  鉴于生产和在建矿山企业数量较多,情况复杂,应由矿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分批集中到省地质矿产局补办采矿登记手续。
  1、按照《采矿登记办法》八条规定,矿业主管部门应首先会同地方人民政府核定或者划定矿区范围。对无采矿权属纠纷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即可与地方人民政府签署矿界意见书,绘制矿区范围图;有采矿权属纠纷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要提出处理纠纷的意见方案,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后,再签署矿界意见书,绘制矿区范围图。
  2、主管部门组织指导所辖矿山企业按照《采矿登记办法》十二条规定准备所需图纸、资料和历次审批文件,并编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说明材料。
  3、以上两项工作完成后,生产和在建矿山企业即可按主管部门部署,携申请登记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补办采矿登记手续。
  4、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复核后,即可颁发采矿许可证,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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