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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实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勘查登记办法》三十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的勘查登记、发证工作,并向国务院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备案”。
  石油工业、核工业主管部门所属勘查单位,在四川省安排以上三种矿产以外的勘查项目,应按《勘查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按登记管理权限分别向地质矿产部和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煤层气、浅层气的勘查登记问题,按地质矿产部与国务院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商定的意见执行。
  六、申请登记和复核发证的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登记的程序
  1、勘查项目申请登记,首先由勘查申请资格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向省地质矿产局或地质矿产部索取《勘查申请登记书》,按《勘查登记办法》六条规定,根据批准的勘查计划或承包合同,分勘查项目填写申请登记书一式四份,同时编制勘查工作区范围图及其它所需要的资料,一并送其主管部门;
  2、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勘查单位提出的申请登记书,按照《勘查登记办法》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与协调,并签署意见;
  3、经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如无问题,勘查单位则携带《勘查登记办法》七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按项目的登记管理权限分别送地质矿产部或省地质矿产局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登记书的备注栏内提出附交通位置图及地质研究程序图,可以在工作区范围内图上反映,不另作附图。
  (二)有关要求
  1、申请登记的勘查项目,应按批准的勘查计划(或承包合同)分项目填写,不要把不同工作性质的项目混在一起,每个项目的申请工作范围亦应与批准的计划任务(或承包合同)相一致。不要把尚未设计、尚未列入计划的地区或矿点扩充进去,避免由此产生新的勘查矛盾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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