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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对自备电厂、热电联产上网电量,电力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四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应根据各自情况,有重点地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使用单位应讲求实效,生产单位应不断提高新产品的质量,检定单位应严格把好质量关。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应按有关规定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超过能耗标准的设备必须限期更新改造,禁止转移他用。
  第四十四条 充分发挥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作用。节能管理部门应商请和委托他们参与节能课题研究,进行节能技术攻关,开展技术咨询,举办节能技术培训。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对达到本条例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九条规定要求,生产正常、质量稳定、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可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提取能源节约奖。对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全省平均先进水平的企业,按主管部门核定的能源单耗定额进行考核提取节能奖;其他企业按当年实际单耗低于上年实际单耗计算节约量提取节能奖。其计奖率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节约能源管理升级(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开展节能升(定)级活动。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国家经委规定的升级(定级)条件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评审,报请省计经委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定审批。企业节能升(定)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升(定)为全国或省级节能先进企业的,除给予荣誉奖外,实行一次性奖励,其资金率为:省节能先进企业(一级)按当年节约能源价值的百分之二提取;行业节能先进企业(二级)按百分之一点五提取;表扬企业(三级)按百分之一提取。升(定)为全国特级和一、二级的节能先进企业在上述各等级基础上再各增加百分之零点五。
  第四十七条 评为节能先进的地区、厅、局,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当发动群众为节约能源献计献策,对于可采用的建议,经实施后效益显著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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