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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节约能源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主管部门每年向所属企业通报一次本行业主要产品的全国、全省先进能耗水平和平均能耗水平,并组织企业互相交流能耗信息。

第五章 能源供应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节能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能源供应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择优供应、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组织能源供应和节能工作。对计划内的能源实行定量、定额或计划指标包干,在包干指标内,地方有调剂余缺的权力。
  供能部门要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供能计划,保证供能质量,积极组织计划外能源多增产多供应。
  第二十三条 煤炭生产部门应当发展煤炭筛选和洗选加工,提高煤炭质量,努力满足用户需要。
  煤炭代销部门要会同煤炭生产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分配计划和供销合同,努力做到定质、定量、定点供应。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合同。
  第二十四条 供电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供电计划和调度计划,除紧急事故外,不得随意拉闸限电。必须拉闸限电时,要按批准的限电序位进行并事先通知用电单位。用电单位要严格执行用电计划,做到合理均衡用电,提高功率因素和负荷率。对超计划用电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用户都要严格执行供、用电规划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天然气分配计划,由省计经委会同四川石油管理局制订,分别下达到各地区和直供户。各地区可在包干指标内按省批准的用气户,统一安排,包干使用。天然气生产、供应部门要采取措施多产气、多供气,均衡供气,保证计划完成。供、用气双方要按照省、地分配的包干计划和超产计划,签订供、用气合同,共同遵守,定期检查,保证实施。
  第二十六条 石油供应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供油计划和供销合同,积极组织计划外货源,并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安排城乡加油站的建设,保证生产和生活需要。
  用油单位应当加强油料管理,严格定额考核,积极采用供油资源,交旧供新,搞好废油回收。
  第二十七条 各供能部门要严格执行能源价格规定,不得将计划内能源转为计划外销售。天然气和电的计划(包干)指标及超计划用气、用电的考核,按合同和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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