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明单位(村镇)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以精神奖励为主。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村镇)的,除由命名机关授予文明单位(村镇)称号,颁发文明单位奖牌外,有条件的地方(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附件:(一)文明单位条件。
(二)文明村镇条件。
四川省精神文明办公室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一: 文明单位条件
一、组织领导好
党政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目标管理和承包责任制,分管领导工作落实、有专(兼)职干部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创建活动措施有力,制度健全,落实基层,实效明显。
二、思想建设好
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和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蚀;以培育“四有”职工队伍为目标,广泛深入开展“共同理想”、“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为基本内容的教育活动成效显著;领导班子团结好、党风正、办事实,富有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意识、民主意识、改革、开拓和创新精神,群众信任;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民主法制观念和社会主义思想觉悟不断提高。
三、生产(工作)好
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要求,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突出,改革成效明显,安全生产(工作)、优质服务,经济效益大,社会效果好。总的生产(工作)水平(效率)居当地(本系统)同类单位先进行列。
四、文明风气好
广泛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效果明显;单位风气好,是非分明,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治安秩序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其它案件和违纪现象逐步减少;计划生育达到国家要求;清洁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净化、绿化、美化环境成效显著。
五、文化活动好
积极倡导文明的、健康的、科学的生活方式,提高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业务素质有规划、有措施、有实效,完成各项教育、培训任务成绩突出,经常开展群众性的读书、科技、演讲等开发智力活动和丰富多采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活动。
附件二: 文明村镇条件
一、抓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治穷致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