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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文明单位(村镇)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县(市、区)级文明单位(村镇),由本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查推荐,县(市、区)精神文明办公室或主管部门考核,县(市、区)政府批准命名;
  市(地、州)级文明单位(村镇),由主管部首部门申报,县(市、区)精神文明办公室审查推荐,市(地、州)精神文明办公室或主管部门考核,市(地、州)政府批准命名;
  省级文明单位(村镇),经市(地、州)政府推荐,省精神文明办公室考核,省政府批准命名。
  (五)文明单位的升级。凡已经命名一年以上的文明单位(村镇),在巩固提高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者,可以升级。即县(市、区)级文明单位(村镇)升为市(地、州)级文明单位(村镇),市(地、州)级文明单位(村镇)升为省级文明单位(村镇)。同级系统、部门命名的文明单位,也可升为同级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对符合升级的文明单位(村镇),应按照本文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取得上一级文明单位的称号。
  (六)各单位内部基层组织的命名。如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处(科)室、文明班级、文明宿舍、文明食堂等,一般由各单位自行命名。
  (七)军民共建、工农共建和其他各类共建文明单位(村镇)的命名,一般只命名共建的单位,对参加共建活动成绩显著者,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凡军民共建单位已达到文明单位(村镇)条件者,除本单位申报外,可由参加共建的军队和地方联合推荐;为便于管理,由地方在征得军队一方同意后,办理有关审批命名手续。凡军民共建单位军队一方因故撤离共建活动后,应改为自建,已命名为文明单位的,还应呈报命名机关备案。
  四、管理办法
  (一)文明单位(村镇)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很多方面,创建活动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块块”为主,条块共同负责的管理办法,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有关方面应按照各自的业务分工齐抓共管。
  (二)建立文明单位(村镇)复查制度。凡已命名的各级文明单位(村镇),从被命名的第二年起,在本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推荐单位每年组织一次复查,审批命名单位进行抽查。经过复查,凡符合条件的发给复查合格证书,继续保持文明单位(村镇)称号,凡基本符合条件,但有问题有缺点的,应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无效的,亦应撤销文明单位(村镇)称号,由回奖牌。凡不符合条件的,应撤销文明单位(村镇)称号,由回奖牌。
  五、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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