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文明单位(村镇)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省委、省府办公厅川委办〔1987〕19号)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精神,为促进全省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活动广泛、深入、健康地发展,特制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文明单位建设和文明村镇建设,是推动城乡各条战线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形式和正确途径。创建文明单位和文明村镇,必须以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决议》精神为指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全面改革为中心,努力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立足于培育“四有”新人,不断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大力改善社会风气和工作环境,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为我省的经济振兴服务。全省城乡各级领导机关、各级行政组织,各行各业及其基层单位,都要从各自的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活动,争做文明单位、文明村镇。
二、评选条件
文明单位(村镇)建设具有广泛而丰富的内容,并将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充实。现从全省的实际出发,制定了《文明单位条件》和《文明村镇条件》(附后),各市、地、州和省级各部门,可根据这两个条件的精神,制定不同类别的文明单位(村镇)的具体评选条件和评比办法。不同级别的文明单位(村镇),在命名时对规定的条件的要求应有所不同。高一级的文明单位对条件的要求应更严一些。
三、命名办法
(一)文明单位(村镇)应根据各地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创建文明单位(村镇)规划,通过积极开展自建或“共建”活动并达到评选条件,经过申报、推荐、考核和有关领导机关批准命名产生。
(二)全省的文明单位(村镇)实行分级命名。分为省级市(地、州)级、县(市、区)级三级,一般由同级政府命名。县以上系统和部门,经同级政府批准,也可以命名本系统、本部门独立的基层文明单位。
(三)对文明单位(村镇)的命名,成熟一个审批命名一个,成熟一批审批命名一批;不再采取每年年终集中审批、命名的办法。
(四)文明单位(村镇)的审批、命名程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