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1995年8月10日 四川省财政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第
七条、第
十一条的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具体扣除比例。
(一)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
《实施细则》第
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
《实施细则》第
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4%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