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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1995年8月10日 四川省财政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具体扣除比例。
  (一)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二)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七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4%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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