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施办法》第
六十六条第二款“对安全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采取的行政诉讼”的规定的含义,是指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三十九条和
《实施办法》第
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
《实施办法》采取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依照公安部发布的《
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和《
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先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主管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主管公安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实施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中的大中城市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条的规定,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城市。
八、《实施办法》第
十七条中机动车实习驾驶员是指持有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实习驾驶证》的所有各类准驾记录的驾驶员。
九、《实施办法》第
八条中的“改型”是指改变在用机动车辆注册登记时的型号。“改装”是指改变在用车辆的主要设计参数和使用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