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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适用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适用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1995年2月1日)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六十八的规定,现将《实施办法》适用中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实施办法》十六条(一)项规定的《安全驾驶操作规程》是指交通部1964年编制和发布的《汽车运用技术规范》中的“汽车驾驶操作规程”。汽车驾驶员应遵守此操作规程,其他机动车驾驶员亦应参照执行。公安部部颁标准《汽车安全操作规程》发布后,按新的规程执行。
  二、《实施办法》二十七条规定中的“儿童”,是指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
  三、《实施办法》三十二条规定中的“弯道”是指道路中心线在水平面上的投影弯曲线的路段。以道路平曲线半径表示,其最大半径小于65cm。平曲线即是指在平面线形中,路线转向处曲线总称。
  四、《实施办法》三十八条规定中的“坡道”是指:具有一定道路纵坡的路段。以道路纵坡度表示,其最小纵坡度大于4%。纵坡是指路线纵断面上同一坡段两点间的高差与其水平距离的比值的百分率。
  五、《实施办法》二十一条(一)项规定“车顶设有固定行李架的客运汽车准予载物”中的物品,是指旅客随身携带或托运的物品。公共汽车的天燃气包不能看成客运汽车载物,但必须固定牢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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