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实际已不执行,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管委《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川价字费(1998)99号)。)

四川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实施办法
 (1989年11月25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无线电管理收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四川省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及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的收费种类为: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须缴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和设备检测费。
  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设备须缴纳注册登记费和设备检测费。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须缴纳频率占用费。
  第四条 省、市、地、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无线电管理收费的合法机构。上述机构可视情况委托下属机构实施。未经国家授权的单位或部门批准,不得收取无线电管理费。
  第五条 省、市、地、州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费分工,按照台站审批权限,谁审批(设置使用、研制、生产、销售、进口)谁收费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 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每年一次。
  频率占用费按年度收取。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计算,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当年的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在发给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时收取,从第二年起在每年年检验证时收取。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占用费,在进行实效试验时一次性收取。
  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按设备的型号一次性注册登记,同时收取注册登记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