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执法人员实行考核制度,促使执法人员具备必要执法素质。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协同有关部门,广泛、深入、持久地向社会宣传,使全社会了解主要内容。知道允许做什么,不允许做什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章 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需要,制定依法办事的规则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案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登记立案,查清事实,注重证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符合程序,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行政复议任务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行政复议程序和制度,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第十四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行政诉讼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应诉队伍,培训应诉人员,做好应诉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发生分歧意见,应当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同级政府协调。本级政府不能协调处理的问题,应当报告上级政府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作出规划,改善执法条件,逐步实现技术装备和技术手段的现代化。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本机关所属执法人员和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公布施行一年后的第一个季度内,行政执法机关应对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并向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