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四川省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1989年10月1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十四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机关执法工作,促进行政管理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法规、规章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
  (二)国务院发布、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
  (三)国务院各部门发布的规章;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
  (五)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全省范围内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承办事务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负责本规定在本系统的组织实施。
  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本规定在本地区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实行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列入工作目标,加强领导,统筹部署,督促检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和组织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上一律平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二章 学习、培训和宣传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执法专门人员和群众执法监督人员。
  学习和培训应分层次、多形式、反复地进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下级执法人员的培训,并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学习和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掌握条文规定的界限,明确执法范围、对象、权限、手段和程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