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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失效]

  两个以上(含两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分别经各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

第三章 审定

  第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由起草部门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并应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依据、参考资料。
  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报送省人民政府后,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发现未按公文处理程序报送的,退回起草部门按程序报送;发现未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依据、参考资料的,通知起草部门补送;发现未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退回起草部门征求意见后再报送;发现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现行政策有抵触的,退回起草部门修改后再报送。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审查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地方的意见。对有争议的问题,应召集有关部门、地方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有争议的,应报请省人民政府协调商定。
  有关部门、地方收到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后,应认真组织研究,按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收到参加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会议通知后,应准备意见,准时出席会议。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查终结,应写出审查报告,并连同审查修改后的草案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时,由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起草说明,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人作审查说明。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省长签署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章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长签署省人民政府令发布。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章,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布并将正式文本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法制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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