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8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程序规定
 (1989年9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三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程序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下列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法律规定由省制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省人民政府起草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省人民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
  (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四川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认为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下列规章:
  (一)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二)省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根据四川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认为需要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体现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和符合四川实际情况,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起草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根据四川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广泛征求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意见,编制制定规章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