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积极完成乡人民政府按国家政策规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乡财政所(不含农税员)一般配备二到三人(在一个县的范围内,平均每乡不超过二点五人),列入编制。其中:按规定配备行政编制一至二人(在一个县的范围内,平均每乡不超过一点五人);其余由县编委、财政局根据各乡工作需要,配备事业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乡财政所根据业务范围、人员状况,设所长(或副所长)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乡财政所人员的招收、任免和调动,应征得上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十条 乡财政收支范围由国家预算内、国家预算外和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内收入包括:乡所属的集体企业、个体工商业户、集贸市场和其它划归乡管理的工商税收,以及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其他收入。
预算内支出包括:乡所属的行政管理费和文教卫生、农林水事业费,以及其它划归乡管理的经常性支出。
第十二条 预算外收入包括:农业税附加、公用事业附加、公房租金收入和其它预算外收入。
预算外支出包括:农村广播网补助、公房维修、小集镇建设、中小学房屋修缮补助、村干部补助、乡村道路桥梁补助和其它预算外支出。
第十三条 乡自筹资金收入和支出主要是指:乡人民政府按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收入和相应安排的支出。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乡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以下管理体制形式:
(一)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分成或增收分成,节余留用;
(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
(三)划分收支,收支包干,定额上解或定额补助;
(四)定收定支,上缴递增包干;
(五)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