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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保护通信线路设备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在通信线路设备附近进行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竹木、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理和水下作业,如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备安全,应事先征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对危及通信线路设备安全的建筑,当地政府应责令限期拆除。但拆除先于通信线路设备建设的建筑设施,通信部门须给予必要补偿。
  第二十条 收购废旧通信器材,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营业执照。出售废旧通信器材,必须持有通信部门的证明。
  废品收购部门和个体户必须依法经营废旧通信器材,发现盗卖、变卖通信器材的可疑线索,必须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抢修通信线路设备的工程车和人员,在通过道口、渡口、桥梁时,凭省或市级交通战备办公室的证明,优先放行。
  第二十二条 保护通信线路设备具备下列条例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或排除险情的;
  (二)协助通信部门抢修通信线路设备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破坏通信线路设备行为的;
  (四)协助侦破破坏通信线路设备案件,抓获犯罪分子,追回被盗通信器材的;
  (五)护线组织落实,宣传、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虽未损坏通信线路设备,但已危及通信安全的,通信部门有权进行劝阻或制止。损坏通信线路设备、阻断通信的,通信部门有权责令其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又不听劝告的,由通信部门报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废旧通信器材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当地财政。
  第二十四条 通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通信线路设备损坏,阻断通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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