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8月15日 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镇,为县城和工矿区以外的建制镇、集镇;村,为不同规模的村庄。
第三条 村镇建设应当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发展。
村镇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节约用地,十分珍惜耕地。
第四条 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建设,着重抓好规划、指导、监督、咨询、服务工作。
乡、镇专(兼)职建设助理员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本乡镇建设具体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村镇建设应逐步做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村镇规划应当充分尊重当地群众意愿,坚持新建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为主的方针,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村镇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两部分。村镇总体规划以乡(镇)的行政辖区为范围,在县域规划、县级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组织编制。村镇建设规划应以总体规划为依据,对一个集镇或村庄进行合理布局,全面安排近期建设项目。
城市近郊区村镇的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协调。
第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由县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村镇建设规划由县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须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第七条 村镇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变更,修改或变动规划,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村镇居民或单位进行建设,必须依法报经县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划选址定点,核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