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1988年2月3日 四川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根据《
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销售商品、调拨物资、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给付款方的各种票据,除另有规定者外,必须使用本省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发票。对不符合《
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凭证,财会人员有权不予报帐,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第四条 发票分以下四种:
(一)甲种: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单位;
(二)乙种:适用于集体所有制单位;
(三)丙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有其他经营收入的个人;
(四)专用:适用于批发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的单位,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县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发票的格式和监制章式样由省税务局统一设计,发票由县级税务机关印刷或批准印制,并在票面右上方套印四川省××县(市、区)税务局(直属分局)发票监制章。甲、乙、丙种发票每套三联,专用发票每套四联,确需增加联数或栏目的,由县级税务机关决定,发票联为红色。
第六条 单位因业务需要,可自己设计发票式样,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领取《发票准印证》,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发票上必须印明使用单位全称,套印县级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载明年号和顺序编号。一次印刷数量不超过两年的使用量。
第七条 发票必须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承印发票的印刷厂,必须凭税务机关的《发票准印证》,并按规定或批准的式样、规格、数量印制,每批印刷业务结束后,印刷厂应将实印数量、起讫号码、交货时间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未经指定印刷发票的印刷厂,一律不准承印或自印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