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火灾调查程序规定
(1991年12月18日 四川省公安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火灾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
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调查是指对火灾事故原因、损害和责任的调查。
对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每一起火灾事故,都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火灾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尊重科学、注重证据、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火灾调查工作在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火灾发生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协助。
在四川省境内的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内的火灾调查工作,由其归口主管部门实施,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碍火灾调查工作。
第二章 火灾调查的组织
第五条 一般火灾的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重大火灾的调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特别重大火灾(以下简称特大火灾)的调查,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组织领导;性质特别严重的特大火灾的调查,由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
火灾事故等级的划分标准,按《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重大火灾、特大火灾的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火灾调查工作。
火灾调查组组长由组织火灾调查的人民政府负责或者其指定人员担任。
火灾调查组的其他成员由公安、劳动、监察、计划、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火灾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必要时,还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财产损失评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