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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族乡工作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 民族乡应当积极发展民族幼儿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办好民族学校或民族班,逐步普及义务教育。
  民族校(班)使用汉语言文字教学的同时,可根据群众意愿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民族乡应重视科普宣传,推广先进实用技术,依靠科学技术提高生产力。
  第十三条 民族乡要积极兴办文化娱乐设施,开展群众性的民族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和发展各民族的传统文化。
  第十四条 民族乡要办好卫生院(所、站),发展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医疗卫生保健人员,发挥民族医药在防病治病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民族乡必须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十六条 辖有民族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对民族乡给予扶持和帮助,促进民族乡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第十七条 辖有民族乡的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族乡财政实行定额上解、增收全留或定额补助等办法,并按核定的包干基数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设置民族机动金和预备费。对民族乡财政招收和节余的资金,全部归民族乡自主安排使用。
  辖有民族乡的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配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时,对民族乡予以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 辖有民族乡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管理权限,对民族乡新办的集体企业酌情减税和免税。
  对民族乡用于发展生产、资源开发的贷款,按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辖有民族乡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民族乡的教育经费,用于发展民族教育事业。教育部门安排学校基建、修缮、教学设施费用,应优先照顾民族乡。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按规定对民族乡考生降分录取,并可对民族乡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为民族乡培养建设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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