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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正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

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4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款和没收财物(以下简称罚没)的管理,维护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实施罚没处罚,必须遵守本办法。
  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规、业务章程的罚款,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必须依法实施罚没处罚,遵循合法、公开、准确、及时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对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实施罚没,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章 罚没处罚项目的设立

  第四条 罚没项目的设置,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其他擅自设置罚没项目的一律无效。
  第五条 依法设置的罚没项目需明确适用范围、处罚标准、执行程序的,由省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对依法设置的罚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省财政厅核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罚没处罚的实施

  第七条 执行罚没的机关或组织作出处罚决定,应向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出具处罚决定书,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罚没收据。
  零星小额的罚款,使用定额罚款收据。
  第八条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罚没,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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