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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作物种子“三证”管理实施细则

  2、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种子的土地,并具备繁殖良种的自然隔离条件及栽培条件;
  3、生产的种子应是经过审定的品种,并纳入当地种子管理部门的计划。
  第十条 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1、有懂得种子经营基本知识,对所经营的种子能正确识别种类和掌握贮藏保管技术的管理人员;
  2、有经省农牧厅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种子检验员证》或《种子检验上岗证》的种子检验人员;
  3、具有同经营种类、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加工、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仪器设备;
  4、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和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
  5、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领取《种子质量合格证》的条件:
  1、必须办有《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有专职的经省农牧厅考试考核合格的持证种子检验人员;
  3、有设备较齐全的检验室,能对自产(或调进)的种子负责进行质量检验。

第四章 “三证”的申请和核发

  第十二条 凡具备领取“三证”条件的市、地、州种子公司、省级科研单位(包括专业所、中央驻川单位)、大专院校等,向四川省农牧厅提交书面申请,由省农牧厅组织有关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后核发。
  第十三条 凡具备领取“三证”条件的县(区)种子公司、市、地、州农科所、农校、农场等,向市、地、州农业(农牧)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地、州农业(农牧)局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后核发。
  第十四条 凡具备领取“三证”条件的县农科所、农场、区、乡农技站、专业户、个体户等,向县农业(农牧)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县农业(农牧)局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后核发。
  第十五条 需跨市、地、州、县建立种子生产基地和建立种子代(经)销点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当地县农业(农牧)局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生产和经营。

第五章 “三证”的有效期

  第十六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该作物的一个生产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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