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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地质矿产资源勘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会审的主要内容:
  (一)地质依据及实现目标的可能性;
  (二)勘查项目是否符合当前或中长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勘查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经济指标的组织措施是否经济合理;
  (四)现有财力、物力和人力的可能性。
  第八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立项批准后,向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下达勘查项目设计任务书。 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根据勘查项目设计、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一式八份),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报送的项目设计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查评议。
  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应按审批意见修改完善项目设计、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
  第十条 设计预算批准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代表发包方与申请单位和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签订《四川省矿产资源勘查资金项目承包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勘查项目应列入部门和地方地质勘查工作计划。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要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给予保证,接受计划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勘查项目的工作进展和工作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勘查资金项目经费审查核定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进度分月拨款给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并按收支两个帐户进行管理。项目无重大变化,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再调整。主要实物工作量(钻探、坑道)节余经费,全数上交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项目经费节约,由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按规定进入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承担项目的地质勘查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设计和项目承包合同书的要求组织施工,定期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勘查项目的工作半年报、年报以及财务、统计报表。对无特殊原因不报,或未完成计划进度,或不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工作方案,单方变更、中止项目承包合同,以及滥用勘查资金的承担项目的勘查单位,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部门和省建行核减或停止拨款,直至从承担项目的勘查单位的银行帐户中扣回已拨付的勘查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工作完成后,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合同书》和地质工作规程、规范要求,进行评审验收。对提供矿山建设的最终勘探报告,由省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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