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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按规定上缴税利和管理费,合理提留企业发展基金,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保障劳务人员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一条 加强工程财务管理,强化企业财务核算,认真执行《四川省集体建筑安装企业财务制度》和《全民建筑企业财务制度》,按时做帐、结帐和编制报送报表,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固定资产属集体所有,个人无权处理,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时,应有明确的固定资产保值或增值内容。
  第三十三条 对长期从事建筑施工的劳务人员,应逐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享受养老保险,中途自动离队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在推行建筑劳务基地化管理及建筑劳务输出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下列优惠和奖励。
  (一)由省及有关部门授予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称号,给予表彰;
  (二)优先提供出省、出国的劳务信息;
  (三)对建筑劳务输出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施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由回资质证书,触犯刑律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置:
  (一)严重违反当地建筑市场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私招乱雇,擅自从事建筑劳务的经营者;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多次违约,严重损害企业和我省信誉;
  (五)弄虚作假、违法经营、倒卖合同,为他人提供银行帐户或施工许可证;
  (六)克扣工人工资,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
  (七)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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