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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劳务实行基地化管理实施办法

  (一)对职工进行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教育,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组织、有纪律、有文化、有技术、能吃苦能战斗的队伍;
  (二)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建筑劳务人员的输出、日常管理、返乡安置等工作,确保建设和用工单位的需要;
  (三)认真履行劳务合同,优先向定向用工单位输送合格的人员,保证按期如数到岗;
  (四)依法经营,信守合同,接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严格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健全个人上岗位负责制和经济负责任制,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争创优良工程;
  (五)承担经济、民事责任,维护输出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关心建筑劳务人员生活,如期发放工资或支付生活费,办好职工食堂和医务室,开展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七)做好建筑劳务队伍的稳定工作。跨年度人员调整率不得超过20%,其中中级技术工人的调整不得超过中级技工人数的5-10%。专业施工作业队伍的技工比例保持在60%以上,中级以上技工不得低于技工比例40%,年内变动率小于10%。
  第十七条 建筑劳务输出应逐步做到定点定向、专业配套,成建制、有组织、有计划地输出。一个县向省外某一地区输出建筑劳务,可确定县内某一建筑劳务输出企业为向该地区的定向输出企业,统一组织、管理本县在该地区的建筑劳务。
  第十八条 出省施工必须持以下证件到省建委办理出省手续:
  (一)市、地、州建委审核的《四川省外出施工登记表》;
  (二)建设部或省建委审定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副本或《资质审查证书》副本;
  (三)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国家规定的有关员工相应的岗位证书;
  (五)企业出省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名册;
  (六)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七)有关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十九条 出省施工企业到省建委设有办事处的省、市、自治区承包工程的提供劳务可持第十八条规定的有关证件直接到办事处办事出省施工介绍信。
  第二十条 出省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季向企业所在地建委(建设局)报送《建筑企业省外施工情况》统计表,由市、地、州建委汇总后报省建委,省属及中央在川施工企业直接报省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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