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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办法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属于复议范围;
  (五)属于受理复议审计机关管辖范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 复议申请应当载明:
  (一)法人、其它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及职务、住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请示事项;
  (四)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将一式二份申请书连同原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处罚通知书》及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同附上。
  第三十三条 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分别作出以下答复:
  (一)符合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制发《受理复议通知书》;
  (二)不符合三十一条规定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制发《不予受理裁决书》;
  (三)未载明三十二条规定内容之一和附送材料不齐全的,退还申请人并告其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四)超过法定期限的,告之按照申诉事项办理;
  (五)不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退还申请书并告之复议管辖机关的名称。
  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计机关办理复议事项,实行书面复议制度,必要时也可以就地复议。
  第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后,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并提交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第三十五条 复议期间,原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照常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停止执行,应当制发书面通知: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复议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或暂缓执行的。
  第三十六条 复议机关采取就地复议方式时,应组成复议组,参照审计工作程序进行。复议报告应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予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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