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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办法

  (三)事实清楚,法律法规依据准确,初步结论正确,处理意见和建议恰当,即以审计组名义填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连同审计报告一并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认为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查证核实。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处(科、股)将征求意见后的审计报告,呈报审计机关领导或其主持的审计业务(审理会议--下同)会议审定。审定报告送审时应附下列材料:
  (一)审计报告所列事实的证明材料;
  (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三)对被审计单位所提意见的核实材料和说明;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目录;
  (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之前,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事项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一)审计处理依据界线不清的;
  (二)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审计事项;
  (三)需要追究地方、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的;
  (四)需要有关部门采取重大改进措施的;
  (五)需要征求领导部门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审计结论和决定的作出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结论和决定》由审计机关作出。一般可由审计组所在的处(科、股)根据审定后的《审计报告》或审计业务会议决定草拟《审计结论和决定》文稿,按文书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审计结论和决定》应有标题,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依据、时间、范围、方式等简况;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四)对审计事项的结论;
  (五)对审计事项的经济处理、处罚决定;
  (六)执行期限和要求;
  (七)申请复议的期限与要求。
  《审计结论和决定》发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时一般不附《审计报告》。
  如有建议和意见,可另制《审计评议书》或《审计意见通知书》一并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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