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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办法

四川省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办法
 (1992年7月15日 四川省审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正确履行审计监督职能,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必须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程序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及其审定、审计结论和决定的作出与执行、复议申诉事项的办理、审计事项的移送以及审计保密及审计档案。
  第四条 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必须按程序办事。在执行有关审计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将审计立项依据、查证的事实、处理依据和结果、有关权利、义务告诉被审计单位。

第二章 审计准备

  第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经济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管理、检查考核,由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政府和上级临时交办的审计事项确定具体审计项目。需在计划外追加的审计项目应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人批准。
  需授权或委托审计的事项,由主管的业务审计部门提出,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七条 审计机关业务审计部门根据所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组长(或主审人,下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一)是被审计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近亲属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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