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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十、收费许可证丢失或损坏,收费单位应从丢失或损坏之日起,十日内向颁证机关写出书面说明,登报声明原证作废,重新补办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费用加倍收取。
  十一、收费许可证的合法收费的凭据,不得涂改、转借和复印。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正本到财政部门购买《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持《收费许可证》副本的各收费点,应到持《收费许可证》正本的收费单位领报《专用收据》。
  办理《收费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可凭证到财政部门购买《专用收据》。当《收费临时许可证》有效期终止,收费单位在十五日内将《收费临时许可证》送还原发证机关注销。将《专用收据》送还财政部门注销。
  十二、在一个单位内,同时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按规定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属经营性收费项目,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按《四川省发票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税务机关印制或监制的发票。
  十三、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证照审验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同时进行。由省、市(地、州)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经过审验,符合《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制、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的通知”规定的,由颁证机关加盖年审章后,方可继续收费。
  1.年度审验的时间为每年的一、二季度内进行。各级收费单位持收费许可证,上年收费票据,单位财务收支决算、收费收支明细表到原颁证机关进行年审。
  2.年度审验包括以下内容:
  (1)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2)有无扩大收费范围、支解项目和自立名目乱收费行为;
  (3)是否按规定使用《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或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
  (4)属预算外资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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