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修改<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1998年9月18日)修改

《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992年5月2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3号令颁布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适用于在我省境内凡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军队、学校、医院、街道、农村的区、乡(镇),以及省政府派驻外省的办事机构。
  三、经中央和省以及由省委托市、地、州政府或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必须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后,才能收费。临时性收费应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临时许可证》。
  四、收费许可证由四川省物价局统一印制。每套由申请登记表、内页及外壳组成。申请登记表包括以下内容:收费单位名称(全称)、单位性质、地址、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开户银行和帐号、财政拨款形式、邮政编码、收费项目名称、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批准机关文号和审验记事。收费许可证正本的内容,除收费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以及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文号和审验记事与申请登记表相同而外,还应填写副本登记和领用专用票据登记。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价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和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分别核发。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驻成都市区(锦江、成华、青羊、金牛、武侯)的单位和省级机关、团体、事业性单位(包括省编委编制序列中的大型企业)由省物价局核发;中央和省(含外省)驻省内其他各地的单位,由省物价局委托所在市、地、州物价局核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