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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许可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测绘许可证实施办法
 (1992年2月21日 四川省测绘局)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测绘管理,保证测绘产品质量,提高测绘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测绘局“主管全国测绘单位的测绘生产资格审查认证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的职责,及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试行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四川省测绘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测绘生产的单位(包括承接经济建设测绘任务的军事测绘单位),必须向四川省测绘局提出测绘资格申请,经审查取得《测绘许可证》后,才能从事测绘生产。
  第三条 《测绘许可证》在国家测绘局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四川省测绘局负责审核、发证(含换证,下同)和监督管理。
  地、市、州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后,报四川省测绘局审核、发证。
  中央各部门、省级各级部门负责对所属驻蓉测绘生产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后,报四川省测绘局审核、发证。
  全省统一使用国家测绘局印制的《测绘许可证》和《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
  第四条 申请单位取得《测绘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是一个有建制的测绘生产单位,并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测绘产品经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鉴定必须达到现行的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
  (三)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具有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
  (四)有一支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检查验收人员队伍。
  第五条 测绘业务范围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地图制图与地图印刷等六大类(见附件一)。
  根据测绘生产单位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生产能力等实际情况,《测绘许可证》分为甲、乙、丙、丁等四个等级(见附件二)。
  第六条 由省测绘局组成省测绘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定申请单位的测绘资格,许可证等级和从事测绘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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