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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价评估暂行办法

  第十条 地价评估机构应对用地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和情况保密。

第三章 地价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地价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地价评估机构重新确认,也可以向上一级国土部门地价评估委员会申请复议。上一级国土部门地价评估委员会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进行复议,并送达裁定通知书。具体复议办法由省国土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地价评估方法

  第十二条 地价应依据地块的用途、地权的获得方式、使用年限、地质、地形、气象条件、利用率、地理位置、征拨土地补偿标准、获利能力等因素和交通、基础设施状况、环境和绿化等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地价评估适用以下方法:
  (一)重置成本法;
  (二)剩余法(扣除法);
  (三)市场比较法;
  (四)收益现值法;
  (五)经国家规定的其它方法。
  以上方法可根据评估目的分别适用或综合适用。
  第十四条 凡有权机关颁布了区域发型基准地价或指导地价的地方,应结合该地价进行评估。
  涉外投资企业用地的地价评估应结合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标准进行。
  第十五条 用重置成本法对地产进行评估的,应按该项地产重新取得所需投资,即国家规定的补偿费和开发费标准累加,评估地价。
  第十六条 用剩余法(扣除法)评估地价的,应减去地上房屋或建筑物重置成本房产价值后,确定地价。
  剩余法一般在房地产交易总金额大于房屋或建筑物实际价值的房地产交易中适用。
  第十七条 用市场比较法进行地价评估的,应按市场上同一的或者类似的地产交易价格,进行地价评估。
  第十八条 用收益现值法评估地价的,应按被估地产的预期获得能力和土地增值情况,测算出地产的现值,并以此确定地价。

第五章 评估费用

  第十九条 地价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可收取评估费,地价评估费按所估地价的3‰计收,但一宗地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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