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二)有按协议规定分享或独享兼职技术成果的成果的权利;
  (三)有获得兼职报酬的权利;
  (四)兼职期间因工发生伤亡事故,本人及家属享受有关待遇的权利。
  兼职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有认真履行合同或有关协议及兼职工作中各项责任的义务;
  (二)有维护本单位和兼职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义务;
  (三)有向本单位汇报兼职活动情况的义务。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所在单位,对兼职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对个人“兼职申请”进行审批和组织介绍兼职;
  (二)按规定对兼职收入确定个人与单位的分配比例;
  (三)有权按规定,中止须签而未签《兼职合同书》又严重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兼职行为;
  (四)有权确定本单位技术成果的转让、使用方式及其获取相应收入。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兼职,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持和鼓励本单位个人的、联名的兼职;
  (二)按规定做好兼职申请的审批,和经批准的兼职实施管理;
  (三)为兼职人员创造良好条件,确保兼职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兼职中涉及技术成果使用、转让的,应由本单位对该技术成果的所有权进行鉴定后,再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属单位已申请专利的,已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已转让或准备转让的,总体研究中取得阶段性的科技成果,由本单位确定其是否使用、转让;
  (二)属个人非技术职务成果的,本人可确定是否转让、使用。
  第十六条 兼职总收入在按标准和扣除物化成本后,由兼职人员与本单位按下列原则协商分配:
  (一)纯业余兼职的,全部归个人;
  (二)仅占部分工作时间或只占用本单位部分物质、技术、资料兼职的,个人所得应不低于40%;
  (三)占用部分工作时间和单位物质、技术资料兼职的,个人所得部分应不低于30%。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因公发生伤亡事故,其医疗、安葬、抚恤、困难补助等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由兼职单位承担;已签《兼职合同书》的,按合同规定办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