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档案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档案安全管理规定
 (1992年5月8日 四川省档案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
 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馆安全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县级以上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各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事业单位档案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档案馆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积极协助、配合,各司其职。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馆安全的义务,不得危害档案馆安全。
  第五条 各级档案馆必须切实做好内部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防盗、防腐蚀、防泄密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 未经档案馆许可,任何公民不得进入档案馆,经许可进入档案馆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档案馆的管理制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险物品,不得毁损档案设施、设备。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档案馆必须执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服从城市建设规划的原则下,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独立建造。
  第八条 档案馆受下列特殊保护:
  (一)距档案馆库房前后十二米内和两侧四米内,不得修建筑物(构筑物);
  (二)距档案馆库房周边二十米内,不得修建木工房、公共厕所、食堂、汽车库;
  (三)距档案馆周边三十米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燃放烟花爆竹或燃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等产生有害气体的物品;
  (四)距档案馆五十米内修建的烟囱,其高度应超过档案馆库房顶端三米以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