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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失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上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出让土地使用权所需用地的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签订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
  (一)居住用地不超过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不超过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不超过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不超过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它用地不超过五十年。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分别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由申请人向出让方提出书面申请,索取有关土地出让文件和资料;
  (二)申请人向出让方提交资信、资质证明文件、土地使用方案,出让方依据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三)经协商一致,由出让方与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招标出让公告;
  (二)投标者到出让方领取招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
  (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者,发给中标者通知书,未中标者所交投标保证金(不计息)在决标次日起七日内退还;
  (四)中标者接到中标通知书三十日内同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四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市、县人民政府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者向出让方索取拍卖须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式样)等文件资料,经资质、资信审查后,交付保证金,领取应价牌;
  (三)出让方主持拍卖,经过叫价应价拍卖成交后,当场与竞买成交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买成交者所交保证金可抵交出让金,竞买未成交者所交保证金(不计息)在拍卖成交次日起七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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